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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7日 15:2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完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学科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和云南省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坚持内涵发展,形成主干学科优势特色鲜明、引领示范突出,支撑学科结构合理、协调共进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势头良好的学科体系,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把学校建西部地区同类型高校整体办学实力位居前列、具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原则:将学科建设放在学校事业发展的龙头地位,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导向,系统规划、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彰显特色;分级管理、建设。注重梯队建设,打造学术团队,将学科建设成为开放创新、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学术高地和人才高地。突出代表性、标志性成果的打造,提升学科影响力、贡献度。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科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科建设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和学科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财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检查监督;

(三)认定和聘任学科带头人;

(四)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统筹与分配,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设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为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学校年度学科建设目标;

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统筹学科经费的论证审核、执行绩效管理

(四)组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检查和验收工作;

(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落实上级部门其他有关学科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的管理责任主体。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学科建设目标任务

负责组织学院的各级各类学科申报的初审与推荐;

组织本学院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的年度考核和检查验收;

)负责合理配置和协调资源,统筹本学院各级各类学科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

负责指导学科带头人科学合理编制学科经费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指导学科带头人对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负责对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的过程和学科经费日常支出的合规使用进行监管,履行管理权限内的审批职责

)负责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认定与聘任,协助学科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引进和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落实学校其他有关学科建设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加强学科内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学科内部考核、激励等管理机制;

(二)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凝练学科方向,引领学科发展;推荐学科方向带头人,汇聚学科队伍,打造优秀团队;构筑学科基地,改善学科条件;加强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协调和带领学科各学术方向落实学科建设任务

(三)作为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学科经费预算落实预算绩效运行“双监控”的工作要求根据学科建设实际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分配和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确保学科团队成员足额共享建设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制度与规定,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科建设过程中,各有关职能部门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和便利条件。在人员编制、职称晋升及课题申报、研究生招生、导师评聘、设备与图书购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对学科采取倾斜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行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建设体制,对部分新兴交叉学科以二级学科为基础进行建设。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院的,应落实牵头学院和参建学院。其中,牵头学院负责组建跨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小组成员由相关学院的党政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担任。

 

第三章  学科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学科建设目标由学校与学院、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级别、学科队伍规模、经费配置等情况协商后确定。学校与学院、学科带头人签订《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学科带头人与学科各方向带头人签订目标任务书,对周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各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本学科的学术指导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学科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本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学科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与考核机制,突出团队意识,充分发挥学科成员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创新、鼓励发展的良好竞争氛围。学科尤其应加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培养,明确不同年龄段的后备梯队骨干教师队伍,为学科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依托学校学科建设特色与优势,按照学科发展需求,遵循自发自愿的原则,建设一支兼具科研实力与教学能力的学科队伍,优化学科队伍结构,提升学科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促进学科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十五条  学科团队纳入所在学院二级管理范畴,学院实施学科团队的过程管理,负责协调团队组建、条件建设等事宜,保证团队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学科团队成员工作业绩纳入学校或学院岗位聘期业绩考核。跨学院组建的学科团队由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和考核,非学科所在学院的团队成员由其所在学院管理与考核。实行团队与团队成员动态管理,每学年学科团队所在的学院要组织一次对团队的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进一步发展、整改、调整的意见。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学校现有学科分布情况,在我校具有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和暂无学位授权点的省部级建设学科中认定及聘任学科带头人。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分为两个层次,即: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各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认定由学科所在学院或牵头学院提出人选,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学校聘任,方向带头人由学科带头人提出建议人选,学院进行聘任。两级聘任结果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每3年重新聘用一次。如有学科带头人退休、离职等情况,则可提前重新聘用新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需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科团队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每个学科聘用1名学科带头人,2-6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兼任学科内某个方向的方向带头人,该学科方向不再另设方向带头人。暂无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聘用1名学科带头人,2-3名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二十条  学校、学院高度重视学科建设,根据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工作实绩,在履职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津贴发放等方面给予相应工作认可。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部门拨付的学科建设费、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人才引进与培养、学科梯队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用于打造学科共享平台和鼓励高水平成果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学校、学院、学科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各司其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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