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确保实现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目标,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的学科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优化结构、重在建设、协调发展、绩效管理”为原则,重点建设一批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学科,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办学效益、服务社会能力,成为中医药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和综合能力较强的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制定学科建设规划,拓展科学研究领域,凝炼学科研究方向,培育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选拔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学科创新团队;打造重点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平台,建立创新基地;提升办学水平,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省、校级重点学科及立项建设的学位授权学科。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报各级重点学科需填写各级《重点学科申报表》。
第六条 申报各级重点学科须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学院学科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组织学术评议,提交学校学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及评审按照相应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主要培育新兴、交叉学科,为申报高一级重点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作储备。校级重点学科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每三年遴选一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九条 学科建设采取学校、二级学院(部)、学科分层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畅通,横向交叉,相互融合,协同创新的学科组织架构。实行以项目管理为基础的目标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建设绩效与考核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第一负责人共同担任,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处、科技处、教务处、规划评估中心、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后勤处、图书馆、实验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研究批准学科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汇报。学校设学科管理办公室,各二级学院(部)要设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
2.审议学科设置、建设、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审定学校学科建设相关制度、章程、政策;
4.审定学科建设规划;
5.审定学科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经费需求及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校学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起草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及考核、评估验收工作;
3. 统筹和协调校内外学科建设资源;
4.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了解各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5.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完成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学科建设工作,本部门党、政负责人是学科建设的责任人;
2.制定本部门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和协调各类学科建设资源;
3.组织推荐、遴选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并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
4.审核所辖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经费需求及使用计划;
5. 对所辖建设学科进行年度考核检查;配合做好各学科的申报、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学科建设进行学术指导;
2.提出本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意见;
3.提出调整学科研究方向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1.全面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学科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编制学科年度建设计划、经费需求及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工作。
2.负责学科团队建设工作。提出本学科队伍建设计划,做好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工作,建设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团队,着力培养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3.负责学科科研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学科组申报各类项目、督促和检查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协调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成果转化。负责学科建设的年度总结及验收工作。
4.负责规划和组织协调学科平台建设工作。
5.负责学科人才培养工作。完成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招生目录编制及研究生课程建设等工作;承担本科生培养工作,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工程建设。
6.负责编制本学科经费需求及使用计划并负责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指各类专项拨款以及学校专项安排的学科建设经费和各学科自筹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学术交流合作与成果推广等方面,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具体使用范围及要求如下:
1.学科基地建设:用于拟重点突破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的研究基地建设与改造,购置重要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等,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围绕学科建设目标进行配套,要注重提高基地实验设备的使用率和开放度。
2.学术队伍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经费使用要有利于引进和培养优秀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形成流动、开放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学术队伍实力,增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3.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支持自筹、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培育特色、优势科研项目,以及出版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经费的使用应引导学科结合中医药产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
4.学术交流合作与成果推广:主要用于主办及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和高层次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开展学科成果推广,编制相关推广文字和音像资料等。
(二)各学科要认真研究学科发展的战略重点,集中经费解决学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学科建设的重点突破,避免经费的分散和零散化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制度,每年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做出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需求及使用计划,经所在部门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小组审核、报学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科带头人负责在经费使用计划范围内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及签字报销。经费使用计划有较大变动时,由学科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均应按学校资产、财务、审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龙头,学科建设的业绩必须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纳入二级学院(部)的业绩考核、干部考核、经费划拨,教师职称评定、履职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及学校评优评奖中。
第二十一条 各类学科建设建立目标责任制。学科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为目标责任人,对学科建设负有主要责任。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立项建设的学科,由学科带头人组织编制学科建设规划书。经本部门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同意,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类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原则上每年11月底,各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小组组织所属各学科编制《学科信息年度报告》审核后报送学科管理办公室,由学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年度建设考核与评估,结果报“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每年3月报送本年度建设工作计划、经费需求及使用计划,学科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执行,加强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中、大型仪器设备应向全校甚至社会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学校依据该学科确定的建设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学科在建设期间,获得上一级重点学科立项、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等突出成绩,给予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奖励。学科建设未达到建设目标,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要限期整改,直至更换学科带头人,列为校级建设的学科可取消其重点建设资格。未列入校级重点建设的学科,通过自我建设,成效显著的,经评估论证,可列入校级重点建设层次。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真正实行学科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健全学科建设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对学科建设工作有督促、检查、协调的职责。应定期督促、检查学科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学科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满的学科要进行全面总结,接受各级检查验收。建设期内学科组要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交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1.省部级及以上学科按上级要求接受上级部门的评估验收;
2.学校各建设学科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及学科建设整体效果进行认真总结,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评估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云中院字【2004】81号”文件《云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项适时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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