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云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学校学位管理和学位授权工作的决策、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学术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1人组成,任期4年。设主席1人,由校长兼任;副主席1-2人,由分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届。因委员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须按照该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必要时设立二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任期4年。设主席1人,由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原则上1人不能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学位点工作需要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由所在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有一定学术影响;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学位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2人。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硕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校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
(五)审批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研究审议学校学科学位点发展规划;
(八)调查、审核、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十一)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士、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在答辩前,组织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协助校学位评定办公室做好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工作;
(三)组织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提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提出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对不称职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提出撤销建议;
(七)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的标准;
(八)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九)研究制定相关专业和学位发展规划;指导本科专业申报及建设工作;提出本学科、专业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十)提出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十一)评选和推荐省级、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十二)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务;
(十三)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的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后交主席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事项经主席会议提议,必要时可进行通讯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委员会报告。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学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暇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办法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本科生与研究生教育相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之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提供相关材料、意见和初步方案,做好书面材料准备。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收藏此页】【打印】